
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高永帅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21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现服务于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黄冈,联系地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他还是工会调解员,秉持“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的执业理念。在投身律师职业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段经历使他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能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
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认为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
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高律师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这展现了他在诉讼程序早期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处理结果。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他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让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获得了相对自由的状态,体现了他在侦查阶段对案件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理能力。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
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高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最终让当事人获得缓刑。在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免于刑事处罚。在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中,也为当事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他在审判阶段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能够为当事人在审判阶段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在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中,高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时,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这两个案例展示了他在复杂案件中能够深入挖掘案件细节,找到关键突破口,从而实现案件的根本性逆转,为当事人带来了最好的结果。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
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高律师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他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出色的代理能力,能够为企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打击犯罪行为。
涉嫌电信诈骗案轻判案例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于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高永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等情况下,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高律师认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积极协助作用;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认定其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最终,法院认为杨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公诉机关指控其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杨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
涉嫌诈骗罪获缓刑案例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当日21时许,谭XX伙同卢XX等人相约至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高坪镇平XX之二谭胡伟家中,按照上线指示进行操作,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98万元,并提供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要求朱XX向指定账户转账298万元,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公诉机关认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犯罪未遂、从犯,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谭XX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仅是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中并非起策划、管理、指挥等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且犯罪主观心态不强,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追缴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无论是面临重大危机的企业,还是身陷囹圄的个人,高永帅律师都将以尽职尽责的职业操守,秉持对证据的严谨、对案件的勤勉、对进程的高效把控,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最有力的法律支持。他坚信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荣誉与未来,必将全力以赴,不负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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