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一般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轻量刑情形主要有: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积极履行义务:在一审宣判前,行为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轻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轻量刑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二是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是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减轻处罚。四是积极履行义务,在判决宣告前,积极履行执行义务,配合执行工作,使执行效果得到有效改善,也可能作为从轻处罚考量。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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