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
丰富的执业经验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重要职务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律师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专业地位,也表明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典型案件成果
在其众多成功案例中,有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辩护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最终获得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了辩护意见。首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陈俊全律师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被告人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表现,充分展示了他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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