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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案件中,矛盾冲突错综复杂。原告贾XX、王X与被告长安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逾期交房,双方就违约金问题产生严重分歧。被告以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伙手续书》及施工受天气等因素影响为由,试图免除违约责任,使得案件陷入困局。
定性案件性质
何小艳律师从2008年开始执业,经验丰富。她首先明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为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基础。
寻找关键突破口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已通过《入伙手续书》同意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主张,何律师指出该协议是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仅涉及房屋交付和物业费收取,未涉及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免除,有力地反驳了被告观点。
针对被告以施工受天气等因素影响要求顺延交房时间的说法,何律师依据合同约定,指出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气象资料无法证实施工单位具体停工天数和原因,从而否定了被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218元,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困局,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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