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典型刑事辩护案例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他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辩护,最终使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避免了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俊全律师也成功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他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期。
陈俊全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他还提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等量刑情节,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唐XX、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社会职务与荣誉
陈俊全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他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同时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社会职务和荣誉,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也反映了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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