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资质
杨权法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现任职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并且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服务地区为常州,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在执业过程中,杨权法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专业领域与案件处理
杨权法律师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这表明他在劳动工伤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他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业务范围广泛。
律协任职与社会活动
杨权法律师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这一任职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也反映出他在法律专业知识和行业规范方面的深入理解和掌握。此外,他还曾受邀参加常州交通广播电台《有请大律师》栏目担任嘉宾律师,通过这一平台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展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在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前,杨权法律师曾先后任职于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审判机关,这些工作经历使他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和法律事务有了深入的了解。目前,他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为这些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非诉事务、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服务对象代理过一批疑难复杂案件。
典型案例之劳动仲裁案
在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中,杨权法律师作为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2023年2月7日,该仲裁委依法受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处理,相关款项业已支付。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王XX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能够积极推动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潘XX与孙XX、常州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第三人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权法律师作为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2019年7月2日,在常州市武进区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潘XX受伤。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被告孙XX称其为常州XX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个人没有垫付情况。被告常州XX公司认可孙XX的意见,并表示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10000元。被告XX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要求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仅负担30%的责任,还要求扣除10%的医保外费用,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且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紫金XX公司述称其垫付8233.22元,要求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侵权行为与孙XX的侵权行为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范畴,故根据事故认定书依法确认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孙XX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由常州XX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方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法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判决中国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潘XX64246.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54246.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潘XX(其中支付潘XX40917.18元、支付紫金XX公司8233.22元、支付常州市XX公司5096.4元);中国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潘XX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应赔偿潘XX医疗费985.6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驳回潘X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鉴定费4650元,共计5069元,由潘XX负担1151元、由常州市XX公司负担3918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杨权法律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代理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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