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其所在律所联系地址为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
丰富的执业经验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担任多项职务
陈俊全律师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
擅长刑事辩护
陈俊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刑事领域有着诸多成功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他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在他的努力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起诉。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争执。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通过这起案例可以看出,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准确分析案件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在众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他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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