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教育经历
王铖律师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历。他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潜心钻研学习法律并从事法律工作。2017年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顺利通过,2021年正式成为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服务地区为辽宁省辽阳市,律所联系地址为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职务与专长领域
王铖律师在法律行业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擅长的领域广泛,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案件以及遗产纠纷案件,在刑事和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成果与当事人认可
自2021年执业以来,王铖律师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执业成果。2021年执业之初,他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并于2022年使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2022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同年还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同年他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了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同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经典案例之强奸案不起诉
2024年8月发生的毕某强奸案是王铖律师的一个经典案例。毕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高某为好友并谎称自己叫“毕正”、离异并没有抚养孩子。8月10日,毕某将高某骗至其家中,趁其不备与其发生性关系。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毕某,了解案情,并依法为毕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铖律师对该案卷宗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发现该案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从事实方面来看,嫌疑人并没有违背妇女意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在第一次笔录中的陈述表明,其事前对前往嫌疑人家里可能发生的性行为是完全知晓的,并且在去家里还是在车里见面这一问题上进行了自主选择,最终选择去嫌疑人家里,说明至少在前往行为上不存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其次,被害人在多份笔录中对事件发生时的过程及体位描述存在重大矛盾且与常理不符,按照正常逻辑,若遭受强奸,对关键细节的描述应相对一致和稳定,而本案中被害人的描述混乱,说明其陈述存在虚假或夸大的可能性。此外,被害人向嫌疑人透露自己带避孕环这一私密事实以及在微信聊天中默许嫌疑人称呼其为“媳妇”,这些细节表明两人之间存在较为亲密的情感关系,并非强迫行为。
从证据方面来看,辽阳市公安局复核决定书两次撤销的刑事复议决定书未附卷,这严重影响了证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使得辩护人及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公安机关的处理依据,难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情况,王铖律师认为本案无论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嫌疑人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还是在证据层面,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嫌疑人构成强奸罪。最终,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不起诉。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对事实和证据的精准把握以及专业的辩护能力。
王铖律师凭借其丰富的职场和法律实践经历,在多个法律职务上发光发热,在擅长的领域取得了众多成果,通过一个个成功案例展现出扎实的专业素养,未来有望在法律领域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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