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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虚假诉讼不仅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也损害司法权威。近年来,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何为涉案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成为关键。罗冰霜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这起虚假诉讼罪案便是其专业能力的体现。
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XX系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公司债务问题,为干扰执行,指使曾某某、赵XX、何XX提出执行异议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四川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辩护人罗冰霜等提出,张XX认罪态度好,积极履行债务,系初犯,建议采纳量刑建议并宣告缓刑;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宣告缓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XX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张XX系主犯,其余三人为从犯。考虑到各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且张XX已履行绝大部分债务,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意见,判处四被告人缓刑。
罗冰霜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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