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唯一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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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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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唯一。一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相对人唯一吗?

我国的法律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相关组织或集体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会因此受到处罚,并且应按照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既然有行政处罚,就应该有对应的相对人。并且相对人要具备一定的承担处罚的能力。那么,行政处罚相对人唯一吗?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唯一吗

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是唯一的。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政府部门。

凡是可能违反行政法规的主体,都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

第一,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

许多人认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行为的作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行政活动的实践出发,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行为是对已存在的法律事件或行政相对人所为行为的后果进行的处理。如行政救助是对 自然 灾害受害人或年老、疾病的人进行的救助;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已具备某种资格或能力的确认;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已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实践中已存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行为和关系进行的规范。

因此,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相对人就已经存在,并非是行政行为做出之后才产生行政相对人,这正是我国目前行政法研究领域中的误区,应当予以纠正。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直接原因并非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是存在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与行政相对人相关的法律事件或行为,基于该法律事件或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了利害关系。

行政相对人正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才依法受到行政主体的规范和约束,从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里的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为的。行为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也可以是非法的行为;可以是行政主体做出的行为,也可是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具备法定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活动中的主体,他们是民事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的载体。作为民事主体不需要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既有权利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必须由行政法律规范做出特别的规定,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可以享有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行使;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必须承担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有义务履行。整个过程带有强制性的约束,没有任何的随意性。因此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是法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存在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某种资格。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往往是从私权利角度来界定的,而行政相对人是从公权利角度来界定的。

第三,行政相对人是对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确认。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但是,作为行政主体的相对方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由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依其所属的行政部门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资格也不一样,必须按照相应的部门行政法进行确认。只有符合相关行政法律规范资格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在此基础上行政主体才能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正是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该种资格的确认。

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对相关人员的一种资格的确定,相对人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资格,也应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唯一吗这个问题,本文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只有具有相关的主体资格,都可构成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包括法人、单位、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因此,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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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是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因此,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仅因为双方争议较大就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则会存在共同共有缺乏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条件从而缺乏正当性基础的问题。而且,该种处理方式并未对离婚时双方的财产争议做出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争议由法院判决处理的规定。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综上,在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形,应当采用第二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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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按照不同家庭分别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契税,分别开具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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