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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以“补进项”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而被告人辩称无骗取税款故意,且税款已补缴。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等在内的各类证据。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被告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关键辩护意见。从主观方面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是为“补进项”,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客观上,经税务机关核实,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等资料,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论证。最终促使法庭采纳辩护意见,被告人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缓刑,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案件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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