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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其伙同他人以驾车“碰瓷”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尽管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退赔损失,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就在黄某某及其家属陷入绝望之时,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的李梦月律师接受委托,决定为其进行二审辩护。
二审准备
李梦月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她对一审的证据和庭审记录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研究。她发现,虽然现有证据能证明黄某某参与了“碰瓷”行为,但对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存在模糊之处。李律师认为,一审认定黄某某并非从犯的证据并不充分,于是决定从这一点作为突破口。
独特辩护
在二审庭审中,李梦月律师提出,黄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按照他人的安排参与了部分行为,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她通过对案件细节的分析,指出黄某某在驾车、换牌等行为上都是听从他人指挥,且在威胁被害人的过程中,也未起到主导作用。同时,李律师还强调了黄某某归案后的良好表现,如实供述和全额退赔都应得到更充分的考虑。
逆转判决
经过李梦月律师的有力辩护,二审法院重新审视了案件。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黄某某的刑期从十个月减至六个月,一场看似板上钉钉的判决实现了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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