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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被公诉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重刑。在此绝望处境下,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为其辩护。
证据梳理与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通过细致的梳理,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构建核心辩护观点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结果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生效,成功实现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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