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进项”虚开发票案:从控罪到轻罪缓刑

最新修订 |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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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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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公诉机关指控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601万元。王XX称是为“补进项”,无骗税故意且已补税。吕泽宇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采纳意见,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其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则坚称自己是为解决公司经营问题,找人代开发票“补进项”,并无骗取税款的故意。

证据梳理与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等在内的各类证据。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被告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吕泽宇律师构建了核心辩护观点。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行为人主观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是为“补进项”,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且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应纳税款已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补缴入库,客观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被告人有自首等从轻情节。

庭审辩护与案件结果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

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吕泽宇律师精准把握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紧扣关键要件,成功将重罪辩护为轻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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