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案件往往错综复杂。本案中,L某于2023年4月至5月虚构事由诈骗被害人W某104,664.8元,而他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犯罪恰在缓刑考验期内。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且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使得案件的量刑变得极为棘手,仿佛陷入了一个难解的“死结”。
精准定性与情节梳理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紧扣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定性。他发现L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无异议,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这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将案件的核心情节清晰地梳理出来。
挖掘主观与悔罪表现
考虑到L某因年龄、文化程度及经济条件限制未能退赔,李吉强律师着重强调其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L某多次表示深刻忏悔,在羁押期间遵守监所规定,表现良好。这些细节被李律师挖掘出来,作为酌定情节向法院提出,避免了“唯结果论”的机械量刑。
争取量刑平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缓刑考验期内漏罪的数罪并罚量刑。李吉强律师请求法院在数罪并罚时充分体现从宽政策,避免重复评价。通过有效辩护,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降低刑期”的请求,但在公诉机关建议基础上,充分考量了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量刑结果较同类案件平均刑期降低3-6个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