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案件内部的矛盾冲突如同乱麻般错综复杂。原告XX公司诉被告陈XX等支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被告陈XX称车辆被偷、首付未足额支付,被告游XX则主张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无效等,各方各执一词,形成了看似难以解开的“死结”。
定性合同纠纷本质
彭燕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合同性质进行深入分析。游XX主张案涉合同实际为借贷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核心特征。彭燕律师从款项流向、标的物权属等方面进行严谨论证。款项流向虽未按售后回租常规向陈XX支付购车款,但依据《委托付款申请书》支付至指定公司,这是基于交易的实际安排。从标的物权属看,虽车辆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但各方确认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原告,陈XX按月支付租金,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融物”与“融资”双重属性的特征。彭燕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判断出原告与陈XX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为融资租赁合同,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突破担保责任争议
对于担保责任问题,游XX提出诸多抗辩。彭燕律师针对游XX主张担保因主合同性质变更而无效的观点,指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条款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合同性质明确为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对于游XX称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保证关系因无本人签字而不成立的说法,彭燕律师通过对合同条款的仔细审查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进行了有力反驳。同时,在物保与人保的顺序问题上,彭燕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指出案涉租赁物在原告的债权得到清偿前,所有权并不属于陈XX,即抵押物并不是债务人提供的,游XX主张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于法无据。
合理调整费用诉求
游XX还提出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过高,应予调整,且租金构成中隐含的高额利息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应抵扣本金的观点。彭燕律师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原告请求的逾期罚息与违约金均属于违约责任,确实存在过高情况。最终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对于逾期罚息不予支持,既保障了原告的合理权益,又避免了被告承担过高的费用,实现了公平公正。在彭燕律师的努力下,这起复杂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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