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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件中,原告王XX、王某母女面临着巨大的困境。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坚称二原告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资格分配集体收益。此前被告虽对相关判决申请再审和抗诉,但案件仍处于胶着状态,原告似乎陷入不利局面。此时,何小艳律师接受委托,为原告代理此案。
证据审查破局
被告为证明原告已取得其他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和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何小艳律师敏锐地抓住关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且名单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何小艳律师初步打破了被告的证据防线。
生效判决支撑
何小艳律师充分利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做出的(2019)桂03民终X号生效判决。该判决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认定,而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这一法律事实。何律师以此为有力支撑,强调二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成功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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