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XX公司起诉被告陈XX、刘XX、游XX等人,要求陈XX支付未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多项费用,刘XX、游XX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陈XX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游XX需对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让游XX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境地,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
另辟蹊径:重新审视合同性质
游XX委托了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的彭燕律师。彭燕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在民商领域经验丰富。她接手案件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她敏锐地指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核心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依据《委托付款申请书》将款项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陈XX对车辆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系虚假意思表示。基于此,彭燕律师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条款因背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聚焦细节:抓住担保合同漏洞
彭燕律师还关注到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XX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而且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XX公司未能证明游XX签署合同或追认担保,故保证关系不成立,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
据理力争:维护合法权益
在二审中,彭燕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清晰的辩护思路,将这些观点一一阐述。她强调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案涉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应先通过处置抵押车辆受偿,不足部分方可向保证人主张。同时,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过高,应予调整,超出法定上限部分应抵扣本金。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彭燕律师的部分观点,游XX成功摆脱了连带清偿责任,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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