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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缓刑辩护
当事人方面,公诉机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是1993年出生的田,被害人是陈XX,李超律师作为辩护人。争议焦点在于能否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李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人犯罪过程属“犯罪中止”,案发后构成“自首”,还说明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等情况,论证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主要意见,判决被告人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李超律师代理原告。争议焦点是被告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以及是否被胁迫签字等问题。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账目,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合伙关系已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抗辩,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主张付款条件不应长期不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主张,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焦点进行论证。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对企信公司连带责任等请求。
李超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160件,主要客户类型可能涵盖个人、中小企业等。工作方式上,诉讼业务较多,在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等多个领域都展现出较强的专业能力,通过对不同案件的精准处理,体现了其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判断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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