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高永帅律师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自2021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黄冈,联系地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他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担任工会调解员。其执业理念是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
教育与工作背景
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段宝贵的经历使其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更练就了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的卓越能力,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
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深信,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以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
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高律师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他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展现了其在诉讼程序早期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
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被告人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被告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例都体现了高律师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高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
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高律师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展现了其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出色的代理能力。
涉嫌电信诈骗案轻判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高永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与其同乡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杨XX非法获利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高律师认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涉嫌诈骗罪获缓刑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和8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高永帅律师担任谭XX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次日,谭XX和覃XX操作卢XX、植XX、覃XX、严XX的4部手机,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转账298万元并要求朱XX转账,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犯罪未遂、从犯,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谭XX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仅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犯罪主观心态不强,请求法庭适用缓刑。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最终,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高永帅律师无论是面对重大危机的企业,还是身陷囹圄的个人,都将以尽职尽责的职业操守,秉持对证据的严谨、对案件的勤勉、对进程的高效把控,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最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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