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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XX一脸焦急,坚称自己只是为解决公司经营问题“补进项”,并无骗税故意。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吕泽宇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等案件。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证据,仔细核对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被告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大量证据,在他眼前一一铺展开来。
核心辩护与庭审交锋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和批复,吕泽宇律师构建起核心辩护观点。他指出被告人主观无骗税目的,客观未造成税款损失,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庭审中,吕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进行论证。
案件结果与律师点评
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吕泽宇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紧扣关键要件,成功将重罪辩护为轻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明确了对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应审慎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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