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讲解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有着丰富实践经验。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主要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以及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和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来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要求,让工人把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没有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于井内存放的不再使用的爆炸物品,既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了367枚雷管,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调查,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
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在2008年5月22日就离开了该铁矿,之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追诉时效可能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在遇到法律相关问题时,要留意追诉时效这个关键因素。
2.适用行为时法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所以在涉及法律问题时,一定要搞清楚当时的法律规定。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公正的,即使面临多年前的法律纠纷,也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律师执业多年,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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