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代理。程豪律师是该所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采纳。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工作,孙XX和孙XX分别负责不同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质监局对该单位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程豪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被告单位存在部分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比如,孙XX和孙XX只是普通员工,领取固定工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律师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提出对孙XX和孙XX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部分被告人判处了缓刑。
法律干货
1.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普通员工在工作中要注意辨别工作内容是否合法,像案例中的孙XX和孙XX,不能只图一份工资而参与违法活动。
2.企业经营要合法合规:企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利益而假冒注册商标,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一旦涉案,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遵守法律规定。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要慌张,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程豪律师拥有多年执业经验,在南京地区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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