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王铖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92年职业高中毕业后,他便开启了职场之旅。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达15年之久。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开始潜心钻研学习法律,踏上法律工作之路。2017年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19年顺利通过,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在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开启了他的律师生涯。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专业领域
王铖深耕于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以及遗产纠纷案件等领域。在刑事案件方面,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他能够以专业和耐心处理离婚、遗产纠纷等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他也能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赔偿。
职务与荣誉
王铖在行业内担任重要职务,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在其执业过程中,也多次获得当事人的认可。2022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还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3年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2025年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
代表性案例
以“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一案为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他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深入分析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通过对追诉时效和行为时司法解释的精准运用,成功为毕X争取到不起诉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王铖律师凭借其丰富的职场经历、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在行业内的重要职务以及众多成功案例,展现了其在刑事、交通事故、离婚及遗产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执业价值。他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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