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高永帅律师代理。高永帅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是工会调解员,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专注刑事领域,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杨XX的辩护人高永帅律师认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二是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不过,法院采纳了高律师关于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还是高永帅律师代理的案件。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和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谭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冒充领导与他人沟通,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严XX添加的好友朱XX、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转账,因二人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系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谭XX的辩护人高永帅律师认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认为卢X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未遂,且犯罪主观心态不强,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谭XX、卢XX构成诈骗罪,谭XX是坦白,卢XX是自首,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法律干货
1.自首认定很关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像案例一中杨XX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2.积极提供线索有好处: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案件办理,如规劝同案犯自首,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3.从犯认定可轻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例二中谭XX、卢XX作为从犯,就获得了从轻处罚。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中,专业律师的辩护策略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无论面临何种困境,都要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的裁决。高永帅律师执业多年,专注刑事领域,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出发点,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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