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任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办公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职务与理念
陈俊全律师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还兼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客户类型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这体现了他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良好声誉。企业聘请他作为法律顾问,是对他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的认可,他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擅长领域
陈俊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这一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李某涉黑案,在他的辩护下,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水平和辩护技巧。
具体案例: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蓝xx的辱骂、挑衅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而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此外,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未实际使用,说明其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在量刑方面,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项从轻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他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基于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陈俊全律师建议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虽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量刑。法院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这一案例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以及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专业能力。
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南宁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有着较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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