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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L某在2023年4月至5月虚构事由诈骗被害人104,664.8元,且此次犯罪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2024年8月,L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诈骗罪,且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若未退赔则依法判处。面对如此不利局面,L某聘请了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为其辩护。李吉强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等领域经验丰富。
挖掘法定情节
李吉强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发现L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无异议。李律师紧扣《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辩护中强调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为L某争取量刑优惠奠定基础。
强调悔罪态度
考虑到L某因年龄、文化程度及经济条件限制未能退赔,李律师在辩护中多次提及L某深刻忏悔,且在羁押期间遵守监所规定,表现良好。通过强调L某的悔罪态度和良好表现等酌定情节,避免了“唯结果论”的机械量刑。
争取量刑平衡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的缓刑考验期内漏罪的数罪并罚量刑问题,李律师请求法院在数罪并罚时充分体现从宽政策,避免重复评价。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虽未完全采纳“降低刑期”的请求,但在公诉机关建议基础上,充分考量了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量刑结果较同类案件平均刑期降低3-6个月,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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