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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上诉人翟某神情紧张,他不服一审判决,坚称自己无罪。在这场诈骗罪的二审案件中,一场激烈的法律交锋即将展开。
诈骗事实初现
2017-2018年期间,翟某分别与被害人苏X1、赵X1建立亲密关系。他虚构投资砂石、煤炭、承包矿产等生意,还许诺给二人买车,获取信任后,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对苏X1,他骗取其积蓄、借款及贷款所得,扣除还款后仍欠款;还将苏X1的车卖出。对赵X1,他以赎回自己抵押的车为由,将赵X1的车抵押。一审法院认定翟某共骗取306321元,判处相应刑罚。
二审激烈辩护
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认为一审认定诈骗苏X1的数额有误,部分款项应扣除;认定诈骗赵X199000元证据不足;还称翟某具有自首情节。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的徐征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自2006年执业至今),深入分析案件。他指出,翟某虚构事实骗取钱财,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对于酒抵款问题,属于犯罪既遂后的退赔,不应扣除诈骗数额。
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诈骗苏X1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但认定其诈骗赵X199000元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予以采纳。同时,翟某不构成自首。最终,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翟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207321元返还苏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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