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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纠纷中,若双方陷入诉讼对抗,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破坏合作关系,导致两败俱伤。而调解谈判能在维护双方关系的基础上,有效化解矛盾,实现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剖析合同条款,明确争议焦点
田洁律师接受原告杨先生委托后,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发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虽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对于“续保”是否涵盖新增附加险存在争议。保险公司认为附加险有等待期,而杨先生认为续保不应区分主险和附加险。田洁律师精准把握这一争议焦点,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收集证人证言,还原真实情况
为了支持杨先生的诉求,田洁律师积极收集证人证言。杨先生申请被告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闫某出庭作证,闫某称公司内勤曾向业务员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同时,保险公司也申请了证人张某出庭,张某称公司培训时宣传彩页说明了附加险有等待期。田洁律师通过对证人证言的分析,进一步证明了杨先生的主张。
促成和解,实现双赢
在了解双方诉求和证据后,田洁律师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一方面,向保险公司解释合同条款应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告知新增附加险的等待期;另一方面,强调双方长期合作的重要性,建议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按照判决赔付杨先生保险金,既维护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保险公司因诉讼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了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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