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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经验丰富。
XXXX年X月XX日,王XX因顾XX借款未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了胡多兵(实习)等律师。法院依法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顾XX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
证据收集与认定
原告王XX提供了《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条》。《借款协议》写明顾XX借款30000元,利息每月2%,诉讼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收条》证明被告收到30000元现金。胡多兵协助原告整理这些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件,能够证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借款协议、借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被告借款事实,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诉求。最终判决被告顾XX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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