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本管理制度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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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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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制度,如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职责、总经理职责等等;有关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有关公司业务合同的管理制度;有关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制度;公司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法基本管理制度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之后,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会完善公司的内部结构,为了防止公司的职员之间,不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还制定了公司法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的管理层面的人,都需要遵守该管理制度的规定,使得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公司法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资本

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东出资

(1)出资限额

①最低限额:3万(普通有限公司)—10万(一人公司)—500万(股份公司)—3000万(上市公司)。

②首次出资额:

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

b、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出资内容

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

②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③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期限

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管理制度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www.unjs.com)。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资本变动

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

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

a、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b、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4、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第1种情况:不出资或出资不足

①公司成立之前——补足 违约

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份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②公司成立后——违约 补足 连带(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

在发现他人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违法行为时,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在收集齐全证据之后,向公司的登记机关提出异议,若依旧得不到救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请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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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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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合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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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的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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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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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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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一)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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