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诈骗概念到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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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网络金融诈骗概念到底是什么

有些犯罪领域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了以后,公安机关在事后会通过相关的渠道公布整个犯罪过程,站在感性的角度来说这些人沦为罪犯真的是非常可惜的,高智商的犯罪特征根本不是一般民众能抵挡得了的。比如说在网络金融诈骗的这一领域,有很多普通公民到现在甚至还不清楚网络金融诈骗概念到底是什么?

一、网络金融诈骗概念到底是什么?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四)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三、金融诈骗罪的种类

(一)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五)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七)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为利用的是我国金融界的一些产品,看似直接侵害的是受害者的财产权,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也是短期之内没有办法弥补的。金融诈骗罪目前比较鲜明的有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等这些过去的一些人们听都没听说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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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叔叔的朋友因为不熟悉法律,被告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请问一下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杏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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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的概念如何量刑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网络诈骗的概念如何量刑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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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概念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指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融资所形成的负债,比如应付短期债券。作为交易双方来说,甲方的金融债权就是乙方的金融负债,由于融资方需要支付利息,因比,就形成了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是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企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该金融负债在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什么是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指基于下列合同义务的负债: (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在涉及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时指出“初始确认”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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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1)、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2)、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4)、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网络著作权取得方式
(一)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1、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2、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二)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1、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2、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
(四)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二、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
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
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是什么
融资租赁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不被禁止或限制流通的、适合于租赁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融资租赁信托是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租赁资产的来源以及出租人在各类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中所承担风险程度的一种描述。融资租赁信托并非是租赁的某种交易方式,而是表明参与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有谁这一状况。在融资租赁信托中,还可以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或售后回租等不同的交易方式。
2、融资租赁信托中的委托人作为资金提供者,属于自主选定的投资项目,因此自行承担投资项目的风险,同时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出租人只是代委托人运作管理,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而是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
3、运用信托财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即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为融资租赁。在资金运作上信托公司应按照租赁业务流程、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办理。
4、融资租赁信托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就信托财产而言,除了货币资金而外,还有动产、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就资金运作而言,融资租赁物包括制造设备、医疗器材、车辆、计算机、房产等,除了不动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外,都是可以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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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仓单质押融资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仓单,在学理解释上是指仓储方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人的记载仓储货物的惟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我国现行合同法以及物权法还没有对仓单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了仓单的内容要件。因此,现实中仓单格式与内容多自行设计,且容易与传统的入库单、提货单混淆。
仓单质押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内容,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多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手段。当前,银行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就建立在仓单的质押担保权能之上,其核心在于担保人以在库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担保借款人向银行的借款,仓储物流企业经银行审核授权后,以第三方的身份对担保人仓单项下的在库动产承担监管责任,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服务,对质押物进行库存监管。
请问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融资租赁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不被禁止或限制流通的、适合于租赁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融资租赁信托是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租赁资产的来源以及出租人在各类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中所承担风险程度的一种描述。融资租赁信托并非是租赁的某种交易方式,而是表明参与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有谁这一状况。在融资租赁信托中,还可以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或售后回租等不同的交易方式。
2、融资租赁信托中的委托人作为资金提供者,属于自主选定的投资项目,因此自行承担投资项目的风险,同时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出租人只是代委托人运作管理,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而是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
3、运用信托财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即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为融资租赁。在资金运作上信托公司应按照租赁业务流程、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办理。
4、融资租赁信托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就信托财产而言,除了货币资金而外,还有动产、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就资金运作而言,融资租赁物包括制造设备、医疗器材、车辆、计算机、房产等,除了不动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外,都是可以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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