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破局:附加险等待期争议化解

最新修订 | 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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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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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案中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与附加险理赔规定冲突,被告以附加险有等待期拒赔。律师从合同条款、公司宣传角度梳理关系,为原告争取权益。

在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里,矛盾冲突盘根错节。原告杨某某按时续保后,主险理赔顺利,附加险却遭拒赔,保险公司称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而原告认为购买时被告表示按时续保无观察期,且主险无需计算观察期,双方各执一词,形成难解困局。

理清合同条款

田洁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面对此案,她首先深入研究保险合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对于“续保”的范围未明确界定。田洁律师认为,应将其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针对已投险种。

调查公司宣传

为了进一步寻找突破口,田洁律师调查了保险公司的宣传情况。原告申请证人闫某出庭,闫某称公司内勤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而被告虽申请证人张某出庭,称宣传彩页说明了附加险等待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田洁律师抓住这一关键,指出被告无法证明已尽告知义务。

争取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律师据此为原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判决被告赔付相应保险金,成功为原告破解了这一复杂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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