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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XX公司、XX公司与宾馆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因工程款支付起争议,一审判决双方皆不服,一场激烈的二审诉讼拉开帷幕。
案件梳理与争议聚焦
庞石磊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经验丰富。接手此案后,他带领团队迅速投入工作。通过深入研究历次审理材料,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即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对于赵XX支付款项,强调生效判决认定为投资款,宾馆公司无足够证据推翻;仔细核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准备反驳证据应对宾馆公司异议;依据法律规定,指出一审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缺乏依据。
二审庭审交锋
二审法院受理后,庞石磊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提交多组证据。宾馆公司提出抗辩,庞律师逐一回应反驳,清晰阐述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胜诉成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庞石磊律师的意见。认定赵XX支付款项为投资款,不应抵扣工程款;部分采纳关于工程造价的观点,最终认定案涉工程造价;支持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最终,判令宾馆公司向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极大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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