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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律师作为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凭借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尤其在这类纠纷中展现出深厚的法学素养。
法律理论的基础运用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在本案中,虽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存在口头约定。张琪律师依据这一法律理论,指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这是基于合同成立的一般理论,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为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
证据与理论的结合
张琪律师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他通过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结合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理论观点,向法院证明原告已完成出借500万元的义务。这种证据与理论的紧密结合,使得案件事实清晰明了。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和理论,认定被告拖欠借款未还构成违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在这起企业间民间借贷纠纷中,张琪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帮助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体现了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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