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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上诉人吕X与林X、宋X、陈X等人,因使用虚假材料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被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X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X、吕X为从犯,但因未能返还透支款和交纳罚金,应从严惩处。最终,林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XX年,并处罚金XX万元;吕X和宋X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X元;陈X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X元。
二审辩护思路
吕X的辩护人曹亮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一是原判认定的诈骗金额不准确,指控与鉴定数额不符,事实不清;二是吕X只收取信用卡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手续费,不应对透支总额负责;三是吕X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四是原判量刑过重,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审改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且各方未提出新证据。法院认为,各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林X系主犯,吕X、宋X、陈X系从犯。对于犯罪数额,相关司法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依据,上诉人未得到全部或部分透支款不影响犯罪数额确定。但原判对吕X、宋X量刑畸重。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吕X、宋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X元。曹亮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成功为吕X减轻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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