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李晖律师籍贯湖南长沙,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专业,2002年开始在广东东莞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XXXXXXXXX0382,现任职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他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对强奸案、故意伤害案等多种刑事案件有深入研究,同时在民事法律服务领域也具备全面实务能力,还长期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故意伤害案背景
20XX年X月XX日18时许,被告人邓与被害人彭XX在东莞市XX镇黎XX村新围仔XX号小店门前,因购买六合彩问题发生争执。邓到工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折返现场,砍伤彭XX的腹部、左手臂、右手臂。作案后,邓逃离现场并丢弃菜刀。20XX年XX月XX日,邓在佛山市XX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脱保,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XX年X月XX日在江西省吉安XX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XX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件审理过程
东莞市第X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崔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李晖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辩护意见
李晖律师提出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庭审中,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被害人也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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