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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以为拿到调解书就万事大吉,却不知执行可能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执业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律所合伙人,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有着丰富的经验。
深入调查锁定关键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执行陷入困境。何律师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财产查控,而是调取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通过细致分析,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且受让人是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关键发现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依据法条据理力争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何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即使高某等人未到庭,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
构建链条明确责任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为原告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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