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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达成调解后,却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仿佛陷入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
抽丝剥茧寻线索
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仔细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经过深入研究,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是其原配偶,这明显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何律师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在复杂案件中总能敏锐地找到关键线索。
据法力争破困局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即使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完整论证获胜诉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成功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让其承担相应责任,为当事人破解了这一复杂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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