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辩护的主体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6-22
浏览10w+
左杰律师
左杰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739人
专家导读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ArticleTitle}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国进行一些诉讼活动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为了保护我们的权利会请一个律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有的人可能会听到的是诉讼代理人,有的人说的是辩护律师。因此很多人想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辩护的主体有什么区别?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辩护的主体有什么区别?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两者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辩护与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担

二、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首先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辩护人,他只的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其次就是代理人,他是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此,两者是不同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0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辩护的主体有什么区别?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6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5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6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5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2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1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7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2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4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4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5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4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2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3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7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根据规定无罪辩护如何辩?
若是想要作无罪辩护,首先需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接着需要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最后需要结合实际情形书写无罪辩护词。当然,并不是向法院提交无罪辩护词之后,就可以被宣告无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开庭我有辩护人吗?
醉酒驾驶已经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刑事方面的问题了,所以是可以请辩护人的。我们国家保护当事人的一些基本的诉讼权利,其中辩护权利就是,所以当事人如果醉酒驾驶的话,当然是可以请辩护人的。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为杀人犯辩护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我为杀人犯辩护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他们说我阿姨是借贷诈骗犯,我不相信,我相信她是无罪的,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借贷诈骗无罪辩护词一般要根据什么来写啊?
[律师回复] 结合案情,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辩护和代理有哪些区别,刑事辩护与代理有什么不同
1、产生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4、诉讼任务不同。5、权限范围不同。6、权利内容不同。7、活动名义不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中国刑法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怎么立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中国刑法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怎么立案?
[律师回复] 对于中国刑法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怎么立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 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我有一个朋友在一个零件厂里面上班的,钱的事情及其发生的故障,他受了伤,找公司理赔,遭到了拒绝,所以就请了一个律师,刑事辩护 刑事代理辩护词咋写。
[律师回复] 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辩护 刑事代理辩护词如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 AAAAA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 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 查阅了相关案 卷,先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根据本案事实,发表 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异议, 但是根据案 情事实及相关证据, 被告人存在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提 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一、 被告人虽为博兴科技公司的总经理, 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但是,作为企业高管,其决策有赖于下属员工的反馈信息。由 于信息来源不够准确有效, 被告人无法做出更加准确有效的决策, 把 被告人换成其他人,同样会如此,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同时, 爆炸需要明火是最基本的常识, 气柜中不存在明火, 关于此次事故的 分析报告里面也没有明确点火源到底从何而来, 此次事故虽然损失重 大, 但确有难以预测的客观自然因素。 从主观过错程度来讲, 被告人 主观过失较小。
化产车间副主任 (主持实际工作) 的笔录中, 在发现气柜漏气后, 并没有提出停产的建议。 二厂厂长兼公司副总的笔录中也载明, 被告 人就应不应当停产征求其意见时, 认为不停产也不会造成事故。 正是 这些不够准确的信息来源, 导致了最终决策的产生, 换成其他决策者, 也会如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借贷法庭原告的的辩护可否自我辩护?
借贷法庭原告的的辩护是可以自我辩护的。在法庭自我辩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如何写辩护词,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量刑证据存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辩护的主体有什么区别?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