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尤其擅长合同买卖案件。在嘉兴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胡多兵律师以专业的操作展现了其在债权债务领域的深厚功底。
案件背景
嘉兴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XXXX)浙0XXX民初1XX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委托陈X、胡多兵(实习)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包括价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
执行启动
20XX年X月X日,法院立案执行。X月X日,法院向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该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也未按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胡多兵律师积极跟进执行进度,协助申请执行人配合法院工作。
财产查控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有苏E×××××小型汽车一辆,法院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同时,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其财产作事项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胡多兵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法院的财产查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鉴于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胡多兵律师及时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在得到其无异议的反馈后,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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