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X和王某母女作为王家村村民,在2013年和2018年两次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中,均被排除在外。此前虽经一审、二审判决母女胜诉,获得部分补偿款,但被告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这让母女俩再次陷入不利局面。此时,何小艳律师接受委托,为母女俩维权。
一审胜诉后的波折
2013年,王家村土地被征用,其他村民获得补偿款,而王XX、王某未收到。二人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她们为村民,应获补偿款。但被告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案件陷入僵持。何小艳律师深知,这是一场艰难的法律博弈。她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数百起案件,在债务、合同、公司法等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案,她决定从证据和法律规定入手,寻找突破口。
关键证据的审查与辩论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母女二人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及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名单复印件。何小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对于村委会证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村委负责人拒绝出庭作证,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名单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对,且无母女二人领取钱款事实,也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何小艳律师还指出,之前生效判决已认定母女具有被告组织村民资格,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该事实。
最终逆转与胜利
法院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认为母女二人出生在被告处,户籍登记在此,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具有被告组织村民资格,应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最终判决被告给付母女31万元补偿款及逾期利息。何小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帮助当事人在逆境中实现了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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