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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健康保险,续保后因肺腺癌申请特定药品费用理赔时,被告以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为由拒赔。杨某某不服,委托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代理此案。田洁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200件,在民事类案件上经验丰富。
一审困境
被告保险公司坚称附加险有等待期,原告在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特定药品费用。且原告在保险前已存在症状,无法核实其购买附加险的真实目的。利息和诉讼费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诉求金额过高且超保单期限无依据。这使得原告在一审中面临巨大的败诉风险。
扭转战局
田洁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发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同时,被告的销售人员认可公司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田洁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主张对“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对已投保险种的续保。
胜诉结局
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认为自保险合同整体生效后,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杨某某保险金,为原告挽回了损失,成功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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