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工程款支付责任引争议

最新修订 | 202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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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告胡X诉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审理认定李X、王X属职务行为,某建设公司担责,驳回胡X对某房屋公司诉请。
劳务合同纠纷:工程款支付责任引争议

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一场法庭上,原告胡X与被告们围绕着劳务合同纠纷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胡X希望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而各被告也有自己的答辩理由。

案件起由

2015年,原告胡X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2018年间,经被告李X等人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未付。胡X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各方抗辩

被告李X和王X均称自己是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和付款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某房屋公司则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某建设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材料。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某房屋公司进行了有力的辩护。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资质施工,合同虽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李X、王X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某房屋公司担责。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385,486.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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