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简介与案件背景
李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301202410783457。他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44件,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均有涉足,尤其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有较多实践。同时,他还担任西宁市律师与惩戒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此次案件是原告吴XX与被告王XX的离婚纠纷,李斌作为被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抚养权争议与应对
原告吴XX要求婚生女吴XXX由其抚养,被告王XX则认为婚生女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李斌在辩护中指出,自婚生女出生以来一直由被告照顾,原告受家庭观念影响对婚生女生活很少过问,且孩子年龄尚幼对母亲依赖更重。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孩子的年纪、生活习惯等因素,判决婚生女由被告王XX继续抚养,原告吴XX每月支付抚养费X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三、共同债务辩论焦点
原告主张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共同债务300000元,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李斌辩称,该债务形成时间在双方分居后,被告不清楚债务用途,且经过查询,原告名下贷款实际放款金额与诉求金额不符,此笔贷款实际并未发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共同债务300000元的实际构成不明确,至庭审时实际存在债务的金额不确认,同时对其主张的原始债务是否均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均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原告分割该债务的诉求不予支持。
四、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原告吴XX与被告王XX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吴XXX由被告王XX抚养,原告吴XX自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给付抚养费X00元/月至吴XXX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吴XX有探视孩子的权利;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2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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