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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这些纠纷成为关键。黄蓉律师,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此次她参与的扬州市XX与苏XX、郭XX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充分展现了她解决法律实务难题的能力。
梳理案件事实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20XX年,被告苏XX、郭XX承建工程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盖章担保。截至20XX年,被告苏XX、郭XX尚欠租金90232元。但被告扬州XX公司辩称未提供担保且原告请求已超诉讼时效。
应对诉讼时效争议
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黄蓉律师协助原告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被告郭XX最后一次给付租金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而原告于20XX年X月X日诉至法院,未超出诉讼时效,成功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判定担保责任
在判断被告扬州XX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方面,黄蓉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为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无效,从而判定被告扬州XX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苏XX、郭XX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黄蓉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代理工作,成功解决了本案中的法律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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