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了,会怎么判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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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学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时,大多数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如果行为人犯罪,并且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那么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

认罪了,会怎么判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意想不到的意外,对他人或者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害。主动承认错误,或者认罪,会对犯罪者进行怎样的判决,在我国就由明确规定关于肇事者认罪了,会怎么判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整理有关法律知识

一、认罪了,会怎么判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一般而言,“认罪了,会怎么判”是指犯罪人出于悔改或者认错的心理而明示或默示承认自己已经做出某种带有犯罪性恶劣行径的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主观方面,犯罪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内心深处产生真心悔改之意。

二是客观方面,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有供认不讳的客观事实。关于“态度”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指人的举止神情;二是指人对于事情的看法和采用的行动。(p1320)社会心理学中“态度”的定义是:个体对某一特定事物、观念或他人稳固的,由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三个成分组成的心理倾向。尽管《现代汉语词典》和社会心理学对“态度”的表述和所考察的维度不同,但其实质一致,即“态度”由“认识”(对事物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和“行为”(由认识引起的所预备采取的反应)两个核心要素组成。“认罪态度”属于“态度”范畴,它仅仅是“态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我们不妨将“认罪”和“态度”作为逻辑起点,并结合刑事犯罪的特点,对“认罪态度”作出界定。“认罪态度”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出于悔改或者认错的心理而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程度和所采取的行为反应。

二、“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弊端

根据通说,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规定的,而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学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时,大多数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5)犯罪侵犯的对象;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2](p278)可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都将“认罪态度”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中予以考虑,由于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灵活性,引发了司法实践对“认罪态度”的模糊认识,以及“认罪态度”对量刑影响度的严重悬殊等一系列问题。

犯罪并不是一件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当你知道自己的罪行,确无动于衷,这样做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同时也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所以勇敢的面对自己犯的过错,积极认罪,积极改正,是非常重要的。以上就是关于认罪了,会怎么判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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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认罪态度发生在行为后可能情形下至判决之前,故公诉检察官在认定时不能片面地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试图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进行认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应将量刑建议书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对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庭审后将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向人民法院提交。”,也间接证明了此点。
其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认罪态度的内容方面讲,在事实存在而又不承认自己实施的行为事实,甚至隐匿、销毁相关证据,当然可谓认罪态度不好,认罪态度好
首先在行为事实上要坦白甚至坦率承认所实施的行为事实,不逃避、不隐瞒。但这仅是其一,还必须要对所实施行为违法性有所认识,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心理态度并显现一定的积极姿态。只有同时做到这两方面,才能是认罪态度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两个条文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院会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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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与悔改的认罪态度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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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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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弟弟和别人打架把人打成重伤,现在被人告到法庭了,而且弟弟的认罪态度也不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认罪态度不好会影响量刑吗,谢谢。
[律师回复] 一般而言,“认罪”是指犯罪人出于悔改或者认错的心理而明示或默示承认自己已经做出某种带有犯罪性恶劣行径的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主观方面,犯罪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内心深处产生真心悔改之意。二是客观方面,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有供认不讳的客观事实。关于“态度”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指人的举止神情;二是指人对于事情的看法和采用的行动。[1](1320)社会心理学中“态度”的定义是:个体对某一特定事物、观念或他人稳固的,由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三个成分组成的心理倾向。尽管《现代汉语词典》和社会心理学对“态度”的表述和所考察的维度不同,但其实质一致,即“态度”由“认识”(对事物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和“行为”(由认识引起的所预备采取的反应)两个核心要素组成。“认罪态度”属于“态度”范畴,它仅仅是“态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我们不妨将“认罪”和“态度”作为逻辑起点,并结合刑事犯罪的特点,对“认罪态度”作出界定。“认罪态度”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出于悔改或者认错的心理而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程度和所采取的行为反应。
“认罪态度”作为悔罪形态,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从主体上看,行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态度的优劣是行刑制度中缓刑和减刑应予考虑的因素;第
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出于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动的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动的认罪;第
三,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在认识自己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悔罪形态,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等;第
四,从结构上看,它包括“认罪”和“悔改”两个部分。“认罪”是行为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悔改”表明行为人悔过自新并作出的行为反应,二者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第
五,从时间上看,它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判决生效之后,甚至在刑罚执行之中,虽然可能涉及到认罪态度问题,但那只是属于行刑制度中缓刑和减轻考虑的因素,而不属于量刑情节中所考虑的范畴,所以应将其排除在外;第
六,从性质上看,它包括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采取的积极姿态和消极姿态,但本文重点围绕积极的认罪态度展开阐述。
二、“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弊端
根据通说,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规定的,而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学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时,大多数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5)犯罪侵犯的对象;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2](278)可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都将“认罪态度”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中予以考虑,由于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灵活性,引发了司法实践对“认罪态度”的模糊认识,以及“认罪态度”对量刑影响度的严重悬殊等一系列问题。
1.司法实践对“认罪态度”的认识模糊。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刑法对“认罪态度”的模糊性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此处的“情节”能否理解为包括认罪态度在内的酌定情节,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特殊情况”是否包括一般案件中的积极认罪态度,刑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二是认罪态度各形态在刑法中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关于认罪态度中的自首和立功,目前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坦白,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可见,“坦白”从宽处罚也得到了刑法的认可。同是认罪态度的积极表现形式,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立功和坦白的,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但是对于积极退赃行为,刑法分则仅仅规定是贪污罪的从宽处罚情节,对于赔偿损失的是否适用从宽处罚情节,刑法并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刑事立法不应该对认罪态度的五种形态表现出孰轻孰重的偏见,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比自首和坦白更具有量刑从宽的法理依据。因为退赃和赔偿损失是行为人在充分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之后作出的尽量减少或弥补被害人损失的积极悔罪行为,表现出相对更小的人身危险性,表现出行为人主观认罪和客观悔改的一致性。现行刑法对认罪态度的不平等对待,势必会影响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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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是否存在故意。
2、是否到达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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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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