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还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设备。然而,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
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展开了一系列辩护工作。
他先是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梳理出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他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不属于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起纠纷属于民事范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该上升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他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注意区分刑民边界:在合同履行中,要清楚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的区别,遇到纠纷先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范畴,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证据: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保留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意图。
重视主观意图的证明:如果被指控犯罪,要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不要惊慌,专业的律师能帮我们厘清法律关系,维护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张某阻却了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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