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经常有人围观。有的人出于好奇,会对执法中的警察拍照。警察也是公民,享有各种权利,包括肖像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肖像权不受侵犯,否则对方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偷拍警察侵犯肖像权吗?下面我们听听小编对这个问题看法。
一、偷拍警察侵犯肖像权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一般来说,拍警察不侵犯。肖像权是以盈利或者不良企图的拍照。而且如果警察在执法的时候是应该接受公众监督的。
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几种?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三、肖像权被侵犯后如何维权?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通过上文,小编分析了偷拍警察侵犯肖像权吗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公民对执法中的警察拍照,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毕竟公民拍照更多的是出于好奇,并没有将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但是,这种行为也是不妥的,如果妨害到警察执法,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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