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债务债权这种比较常见的民事关系在发生的过程当中,最后还是会因为各种原因进行变换的,可能债务债权在某些特定的因素下会发生概括转移,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法律上的名词叫债务债权的概括转移。概括转移和单纯的权利义务的转移是不一样的,那么,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什么意思?
一、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什么意思?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的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二、债权债务概括的转让形式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是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三、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
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对于该条所规定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例如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和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从随主”原则,概括转让亦受其约束。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有关债权人对债务受让人的抗辩权的规定,即债权人对债务受让人可以对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之。
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关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的抵销权的规定,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时同样有效,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得以即时所有的到期债权主张对原债权人进行抵销。
5、《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债务受让人抗辩权规定,对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也同样适用。债务的受让人因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一切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所以债权债务转让人的一切权利也一并转移于受让人,转让人的抗辩权自然也转移于受让人。
相信大家通过仔细阅读上面的这篇文章以后,对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肯定都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了。这种形式等同于是的债务债权关系的原有人将债权,债务关系部分或者全部的都转移给了受让方,法律上目前规定的债务债权的概括转让包括以合同的形式,或者企业合并等这些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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